姓名:刁乃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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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司法局副局长:你好! 我是温州三江华宇货运有限公司的一名会计人员.我是98年加入华宇集团工作的.从2006年8月起,开始与华宇公司签了劳动合同.2007;2008;2009;每年的9月1号开始都签一年的劳动合同。最近,集团从嘉兴派来一个会计,说是我年龄大了(62岁),不跟我签合同了,让她来接`我的工作。我说按劳动法你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我;2、不签合同了可以,但是说说应该怎么样给我补偿费?他们反过来说:“你签合同的时侯就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55岁退休年龄,所以跟你签的合同不生效。你就算返聘,没有补偿。”前天(8月27号)管劳资的人事给我送来一份《合同终止通知》,原文是这样说的:“根据公司调查,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有关规定您的劳动合同应当予以终止。故公司特此通知,您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8月31日予以终止。特此通知!”企业名称加盖了公章。如此前后矛盾的说辞,请问司法局局长:我该怎么办?哪里可以找到司法援助?我是不是应该得到司法援助?
管理员回复:
刁女士,你好!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文件精神,“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一般不能认定为是劳动关系,而是法律上的劳务雇佣关系。而我国法律对于劳务雇佣关系的规定没有像劳动关系那么全面,所以超龄劳动者的权益较难得到保障。
据你所述,你今年62岁,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你属于超龄劳动者。聘用协议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自愿签订。但是现在该单位已经不愿再聘用你了,你也无权强迫人家和你签合同,所以在法律上并没有侵犯你的权益。但是,你可以与单位协商,毕竟在单位工作了这么多年,为单位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希望单位能给你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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