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孙日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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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主任何益华问题的反映司法部、浙江省司法厅、温州市司法局等: 信访人:孙日云,男,家住:鹿城区临江镇金岙村 信访内容: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主任何益华违法担任温州市鹿城区法院的相关案件代理人。事实与理由: 2007年8月27日温州动力头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本人拖欠摊位租金为由向鹿城人民法院起诉。温州动力头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聘请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主任何益华担任诉讼代理人。一审于2008年1月22日在鹿城法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该案的审判长王亚苗、审判员林毅、代理审判员江赢三人明明知晓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何益华律师原为鹿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却没有要求其回避。致使一审官司历时11个月零10天方以本人败诉而告终。根据《法官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等有关问题的答复,上述规定中“离任”,包括离休、退休、调动、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形。可见何益华终身不得在原任鹿城区人民法院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何益华在二审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期间,大放厥词,高称其在温州市中级法院也曾担任法官,当庭受到法官的斥责!故二审法院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一审判决。但是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何益华不仅在本案担任代理人,曾无数次为其他原被告在鹿城区人民法院担任代理人,较为著名的有2005年5月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赵秉志教授共同出庭担任温州市市政园林局原局长吴长柳被鹿城区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案的辩护律师,其一审同样在鹿城区人民法院,如此重大的案件都可以代理何况是普的民事官司是不在话下!若把何律师在鹿城区人民法院所代理的案件进行统计,恐怕会成为中国司法界最大的丑闻!让离职的法官担任原任法院的代理人是法院法官对法律的藐视,还是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秘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应该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或停止执业甚至吊销执业证书。但是何益华至今没有受到任何处罚,恳请上级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人作为一位年近花甲的老人,由于何益华在鹿城法院的特殊关系(原为鹿城法院法官的事实),导致作为被告的我,在鹿城法院的一审、二审一再败诉!从一开始共有11位被告陆续原告动力头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提出调解,仅仅剩下两人年近70岁的老人遭受败诉。法官的枉法裁判,律师的违法代理,一件简单的租赁纠纷,已经历时近两年半时间,我这样一位体弱多病的老人又怎能经得起这样的折腾呢!以上反映,请上级部门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主任何益华进行严惩!此致司法部、浙江省司法厅、温州市司法局等。信访人:孙日云 201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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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能否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1月31日法发〔2000〕5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6月30日修正)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任职回避》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做法:一是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可以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除外),但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平审判而提出异议时,离任法官就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二是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其在原任职法院审理过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三是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综上所述,何益华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离任后能否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问题属于执行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问题,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 有鉴于此,对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法官任职回制度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你可以向有关法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